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
收费标准的通知
冀价经费字[1999]第53号 1999年12月1日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部委计价费[1998]1077号《关于对企业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和省委冀发[1999]29号《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划委员会〈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对经济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为了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对现行的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进行了重新核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严格按《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办法》([1994]冀财综字第108号)及这次重新核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收费,不得低于本标准的下限搞不正当竞争。如低于本标准下限收费的,由各所报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批准。
二、收费单位接此通知后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本通知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审定审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冀价涉费字[1992]第17号)、河北省审计局、物价局《关于审计事务所业务收费的几项规定》(冀审培[1998]3号)、河北省物价局、审计局、财政厅《关于审计事务所收费问题的补充通知》(冀价涉费字[1992]第207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
资 产 或 资 本 总 额 |
100以下 |
101-500 |
501-1000 |
1001-3000 |
A |
B |
C |
A |
B |
C |
A |
B |
C |
A |
B |
C |
验证投入资本及增资 |
0.3
~
0.5 |
0.16
~
0.24 |
|
0.45
~
0.6 |
0.24
~
0.32 |
|
0.6
~
0.8 |
0.32
~
0.4 |
2.24
~
2.64 |
0.75
~
1.0 |
0.4
~
0.56 |
2.64
~
3.04 |
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
3001-5000 |
5001-10000 |
10001-20000 |
20000以上 |
A |
B |
C |
A |
B |
C |
A |
B |
C |
A |
B |
C |
验证投入资本及增资 |
1.0
~
1.4 |
0.56
~
0.72 |
3.04
~
3.52 |
1.4
~
1.8 |
0.72
~
0.96 |
3.52
~
4.4 |
1.8
~
2.0 |
0.96
~
1.12 |
4.4
~
5.68 |
协商 |
协商 |
协商 |
备 注 |
验证投入资本增资按资本总额计算,其他项目按资产总额计算。国内企业验资,资本在10万元以内的收费500元,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收费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