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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关于落实农业产业化经营贴息贷款项目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0-3-22 19:28:48 浏览次数:1077

 

   记者16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日前下发了《关于落实农业产业化经营贴息贷款项目的实施意见》,要求及时规范地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贴息贷款项目合作选项工作。

  财政部表示,该实施意见是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积极开展合作共同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通知》,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研究提出的。

  根据实施意见,农业产业化经营贴息贷款项目合作扶持对象为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借款人,优先扶持实力较强、规模较大、示范带动作用显著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类型为农产品加工项目、种植养殖基地项目、流通设施项目,以农产品加工项目为重点。项目安排一般限于农业综合开发县。所扶持项目还要符合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项目资本金来源及比例达到农发行的要求。

  实施意见明确,农业产业化经营贴息贷款所扶持各类项目,根据项目建设期和企业还款能力确定贷款期限和贴息期限。贷款期限一般在5年(含)以内,贴息期限一般为3年;少数投资回收期长,但带动农民增收效果好的项目,贷款期限可在10(含)年以内,贴息期限可在5年(含)以内。

  财政贴息原则上限定在固定资产贷款范围内,单个项目年贴息贷款的额度为500万元至6000万元。对部分项目确需的配套流动资金贷款,也可以给予贴息一年,单个项目年贴息贷款额度(固定资产贷款与配套流动资金之和)不变,但配套流动资金贷款占比不得超过30%。贷款利率和贴息率原则上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

  实施意见规定,农发行和农发机构主要负责贷款项目的贷前审查、贷后管理和综合协调。农发行县级支行、二级分行和县(市)、地(市)农发机构负责对初选合格的项目逐级推荐工作;对已经批准立项并发放贷款的项目,进行日常跟踪监督检查。

  实施意见还对贷款项目初审和贷款审批、发放以及贴息拨付程序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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