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财综〔2010〕3号
省直有关部门,省管各企业,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收费行为工作的意见》(冀政[2009]21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9]46号)要求,我们编制了河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包括《2009年河北省在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09年全省性及省直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下简称收费项目)为截至2009年12月31日我省仍在执行的收费项目。其中:《河北省在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收费项目;《全省性及省直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是根据国家或省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或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项目的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按照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为防止重复设立收费项目,明晰收费项目管理级次,对于中央批准设立并授权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按《2009年河北省在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中所列的省级收费标准文件执行;对2007年省收费项目目录中7个部门的17项收费项目归并至中央项目目录,资金管理方式按归并后的中央收费项目规定执行。
三、截至2009年12月31日,我省在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2009年河北省在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09年全省性及省直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本目录和不符合目录所列文件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的收费项目,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都应当停止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缴。2010年1月1日以后,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物价部门应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截至2009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包括全国性和省人民政府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项目(其中,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实施的收费项目不得列入目录),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并于2010年3月31日前将本地区的收费目录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备案。
五、各级各部门要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物价部门要在本市主要媒体公布现行合法收费项目目录;各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制作公示栏,在收费点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征收依据。中央和省依法增设、取消或者变更有关收费项目、征收范围、标准的,各相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在收费点公告。
附件:1、2009年河北省在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2、2009年全省性及省直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3、归并至中央项目目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照表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