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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财政部发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0-5-13 18:55:57 浏览次数:1521

2010年5月13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

   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除特殊情况,单个机构一年获得的资助额一般不超过3000万元。

  这是财政部和工信部日前联合出台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所明确的。《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担保资金将对相关机构采取业务补助、保费补助和资本金投入等方式进行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担保额的2%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再担保额的0.5%给予补助。

  《暂行办法》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鼓励担保机构扩大资本规模,提高信用水平,增强业务能力。特殊情况下,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新增出资额的30%给予注资支持。

  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可以同时享受以上不限于一项支持方式的资助,但单个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当年获得担保资金的资助额,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超过3000万元。

  《暂行办法》对担保机构设置了一定的资金申请门槛。其中,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担保业务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担保业务额在3亿元以上。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3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3%。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申请担保资金的再担保机构必须当年新增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笔再担保金额1500万元以下的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再担保金额1500万元以下的再担保业务额在20亿元以上。当年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5倍以上。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

  《暂行办法》明确,财政部负责担保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信部负责确定担保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会同财政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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