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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三部门联合发出通知规范商业贷款二套房认定标准
发布日期:2010-6-7 19:41:44 浏览次数:186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0年06月07日  

 □住房套数依据拟购房家庭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认定。

 □对于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其家庭已登记有成套住房的;或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的;或已有住房的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联合发出通知,对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贷款申请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进行规范。


  通知提出,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应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及其他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贷款人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作不良记录。

  通知明确,对本地居民以及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如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一是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二是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三是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通知同时明确,对于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通知要求,各地要把城市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建设作为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数据不完备的城市要进一步完善系统,尚未建立房屋登记系统的城市要加快建设。2010年年底前各设区城市要基本建立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同时,要加强住房信息查询管理工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及《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进行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对提供虚假查询信息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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