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预报:
温馨提示:  
 业务范围
 工程造价  资产评估  效绩评价  金融审计  财务审计  破产清算  工商年检  资本验证  案件鉴定  管理咨询
用户名:
密 码:
验证码:
工程造价
金融审计
财务审计
验证资本金
资产评估
经济案件鉴定
招投标代理
其他相关资质
工程造价
资产评估
效绩评估
金融审计
财务审计
破产清算
工商年检
资本验证
案件鉴定
管理咨询
工程造价
您的位置:首页 > 业务范围 > 工程造价
相关法规—2011年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
发布日期:2010-9-18 9:13:54 浏览次数:1908

 

2010-09-01 

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国家财政支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农业综合开发的一项重要任务。为更好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在更大范围内择优选项,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申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扶持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国农办〔2010〕18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发布2011年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为指导,以壮大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围绕我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农业主导产业的发展,扶持具有明显竞争优势和辐射带动作用的产业化经营项目,促进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和农产品加工业结构升级,提高农业生产的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和标准化水平,积极打造优势突出和特色鲜明的优势农产品生产集群区,推进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建设。 

二、扶持范围和重点

(一)扶持范围: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粮油、果蔬、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农产品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项目安排原则上限于农业综合开发县,并向产粮大县和粮食加工转化项目适当倾斜。

(二)重点产业:畜牧、蔬菜、果品及专用小麦、专用玉米、油料和薯类等。重点扶持农产品加工、储藏保鲜和畜禽良繁、标准化基地项目。鼓励各市县围绕龙头企业发展的需要,安排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用土地治理项目资金为龙头企业建设标准化种植基地。

重点扶持的五大优势产业:

1、粮油产业。以粮食生产核心区为重点区域,集中扶持专用小麦、专用玉米、油料和薯类加工。鼓励发展杂粮加工。

2、乳品产业。优先扶持标准化奶牛养殖小区建设,适当扶持奶制品加工项目。

3、肉类产业。以生猪、肉鸡、肉牛、肉羊为重点产业,重点扶持良种繁育场建设,鼓励发展冷鲜肉和熟食制品加工,。

4、蔬菜产业。以大中城市周围、张承冷凉地区和省政府确定的15个示范县为主的蔬菜、食用菌产业及马铃薯产业为重点,积极发展标准化蔬菜种植,突出扶持脱水、速冻、罐头食品加工和储藏保鲜。

5、果品产业。扶持以传统平原沙地梨、海拔500米左右山区苹果、冀东板栗、太行山核桃、承德山楂为主的果品产业,突出扶持果品加工和储藏保鲜。

严格限制的项目包括:中成药深加工、粮食酿酒工业、木材深加工、纺织工业,深海养殖及捕捞项目,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动植物加工流通项目。

三、扶持对象

对农民增收带动作用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扶持方式

扶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采取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两种方式,以贷款贴息为主。

(一)贷款贴息项目

1. 优先扶持粮食加工转化贷款贴息项目;优先扶持固定资产贷款贴息项目;优先扶持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合作贷款贴息项目,同时积极扶持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贴息项目。

2.中央财政贴息资金35%以上用于固定资产贷款贴息,65%以下用于收购农副产品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3.固定资产贷款贴息范围为2009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贷款合同(包括2008年签订贷款合同、申请连续贴息的贷款)、在2010会计年度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利息。2009年签订贷款合同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按规定补办手续后,可列为双方合作贷款贴息项目,并对在2010会计年度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利息予以贴息。

原则上对落实单笔固定资产贷款3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的部分予以贴息。固定资产贷款贴息期限: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合作贷款贴息项目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其他项目最长不超过2年。

4.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范围为2009年6月30日以后签订贷款合同、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利息。

原则上对落实单笔流动资金贷款100万元以上,且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的部分予以贴息。

5.对于同时申请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项目,财政贴息的贷款额度上限合计为6000万元。

6.贴息率根据同期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确定。

(二)财政补助项目

1.财政补助资金重点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

2.财政补助项目的扶持重点: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种植业、养殖业项目。龙头企业申报的种苗、种畜禽繁育项目;农产品加工(包括粮食加工转化)所需的技术改造、产品升级和废弃污染物综合利用等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项目。

3.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100万元、不低于20万元,龙头企业项目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200万元、不低于50万元。

4. 地方财政按中央财政投资的40%配套。单个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不得高于300万元。

5.龙头企业的自筹资金不低于所扶持财政补助资金的2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筹资金不低于所扶持的财政补助资金。 

6.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1)种植基地项目:种苗繁育、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土地平整、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品种改良、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2)养殖基地项目:种畜禽繁育及养殖基地所需的基础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3)农产品加工项目:与技术改造、产品升级和废弃污染物综合利用相配套的设施设备,质量检验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对农户进行培训等。

(4)流通设施项目:农副产品市场信息平台设施,交易场所、仓储、保鲜冷藏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等。

原则上按不超过财政补助资金的3%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环境评估费等项目前期费用。

五、立项条件

(一)贷款贴息项目立项条件

1.贷款用途符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扶持范围。

2.贷款期限、额度符合规定要求。

3.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4.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

5.对农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和就业带动作用明显。

(二)财政补助项目立项条件

1.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有明确的主导产业发展目标,且有建设项目的主客观要求; 

--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 

--辐射带动能力强,预期效益好; 

­--规范生产,品质优良,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

--产品科技含量较高,达到相关标准,竞争优势比较明显;

--市场潜力较大,销售方案切实可行;

--技术方案可行,技术依托可靠,工艺路线合理,设备方案与技术方案、工艺路线匹配;

--租赁承包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

--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条件

--2009年6月30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

--成员以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等形式入股,成为经济实体;

--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农民自发组织;

--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产权明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完善;

--财务规范,独立核算,盈余返还;

--农民成员不低于30户,50户以上予以优先扶持;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国家补助资金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全体成员,并向全体成员公示。

   3.龙头企业的条件

-- 2008年6月30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

­--经营业绩良好,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2010年固定资产净值500万元以上,净资产300万元以上、且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3倍;

--近两年资产负债率低于65%,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财务规范、管理严格,资产优良,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

--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与农民以多种形式,形成联结紧密、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龙头企业实施的项目直接带动农户300户以上;加工项目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流通设施项目涉及的农产品主要来自当地农户。

(三)不予扶持的项目

1.龙头企业加工所需原料主要来源于自营基地、不能有效带动农民增收的项目,国家政策明令禁止的项目。 

2.同一项目单位已获得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连续扶持(包括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项目)满3年的,继续申报项目须间隔2年以上。

3.已申报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的,不在此次申报范围。

4.近两年未上缴国有股权分红收益或经营亏损的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企业,以及已上市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六、项目审定和计划批复

(一)2011年度产业化经营项目委托设区市农发办(机构分设的会同财政部门,下同)组织考察、审计;省农发办组织评估,审定上报计划。

(二)项目优选程序。

2011年度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试行以下优选程序:

1.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省农发办在省级报刊上公布项目申报指南,鼓励项目单位向所在县农发办申报项目。

2.申报与受理。企业对照申报指南,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的内在需求,本着实事求是、自愿申报的原则,向企业所在县农发部门提出立项申请,提交项目建议书和相关附件,县级农发办需全部受理企业的申报,并按照《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备选项目库建设试行办法》逐级优选申报到省级项目库。

3.按照综合因素法确定各设区市投资控制规模和项目上报个数。

4.县级初选。按照入库项目优选顺序和投资控制指标,逐级下达入选项目名单,由县级农发办(机构分设的会同财政部门,下同)对企业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查,履行项目计划申报程序。

5.项目考察。设区市农发办组成考察组赴列入考察范围的项目现场进行实地考察。考察重点是项目单位的相关情况,复核申报项目的相关资料。必要时,项目考察组可征询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6.财务审计。设区市农发资金管理部门(机构分设的会同农发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申报单位进行财务审计。审计报告要达到账审标准,对重要事项要有会计附注,针对立项条件中的有关财务指标,提出审计意见。

7.评估论证。财政补助项目和与农发行合作的贷款贴息项目,由省农业开发评审中心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

8.项目复核。省农发办对各市上报项目按照审计报告、评估论证意见和项目考察资料进行认真复核,根据复核情况,提出项目复核意见,报主任办公会审定。

9.项目初批计划。省农发办根据项目复核情况、投资控制规模,确定项目初步计划,向设区市初批。

10.项目公示。项目初批的同时,省农发办向社会公布拟立项的项目。公示期间发现立项条件和立项程序有问题的项目,经核实后取消立项资格。

11.项目计划申报。通过公示的项目,纳入各市年度项目计划,上报省农发办。

12.项目计划审批。财政补助项目报国家农发办审核备案;贷款贴息项目报国家农发办组织专家评估、审定。

13.项目计划批复。经国家农发办审查通过的财政补助项目和评估论证审定的贷款贴息项目,由省农发办向设区市批复项目计划。

(三)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将被复核否决。

1、项目单位不符合申报资格;

2、项目不符合立项条件;

3、项目相关附表附件不全或不合规;

4、项目建设用地、环保等审批手续不完善;

5、设区市提供的立项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

6、审计报告、专家论证意见存在构成否决事项;

7、项目筹资方案难以落实;

8、其它构成否决的事项。

七、相关要求

(一)申报程序和申报时间

1.项目单位须向所在县农业开发办公室、财政局申报项目。

2.财政补助项目于2010年9月20日前申报,贷款贴息项目于2010年12月31日前申报。

3.同一项目单位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类扶持项目。

4.越级申报、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二)需提供相关材料

1.贷款贴息项目: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到位凭证复印件;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和利息支付原始凭证复印件;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项目单位龙头企业级别认定证明;项目单位获得的贷款银行信用等级评定证书及授信证明复印件;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单位200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固定资产贷款贴息项目还须提供贷款银行批复文件复印件,工程施工(或设备采购)合同或付款凭证;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项目还须提供农产品收购合同或凭证。项目申报单位法人代表要提交保证书,保证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2.财政补助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应提供项目申报书及附件(含电子版);龙头企业申报应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件(含电子版)。项目申报单位法人代表要提交保证书,保证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需说明相关情况

1.同一项目单位上一年度已得到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扶持、拟申请连续扶持的,在申报材料中,须详细说明项目单位现状及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

2.项目单位需说明近两年申请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之外的其他财政专项资金的情况。

(四)其他事项

1.项目单位和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要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按《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财发〔2005〕68号)等规定严肃处理。

2. 申报项目按照《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备选项目库建设试行办法》(冀农开办〔2010〕113号文件要求择优立项。

3.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申报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提纲等有关资料,请向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索取,或在财政部门户网站下载。申报程序等不明事项,可向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咨询(咨询电话:0311-87904651)。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网站首页 | 公司简介 | 业务范围 | 专业资质 | 服务指南 | 工程经验 | 行业动态 | 公司文化 | 政策法规 | 专业论坛 | 质量监管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2010 河北太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名企网荣誉企业
总部地址:河北省邯郸市联纺路183号 电话(总机):0310-5101805 5101811 5101812 传真:0310-5101809
邢台分部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团结西大街44号 电话:0319-2135849 2050687 石家庄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