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建字[2008]2号
邯郸市建设局、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邯郸市物价局、邯郸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建设、开发、房屋拆迁、房地产估价单位:
现将《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以便解决。
附:《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业经邯郸市人民政府备案邯规备字[2008]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城市房屋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和《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楼层、朝向、成新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第三条 房屋拆迁补偿估价,仅限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不适用于拆迁补偿安置之外的其它用途。
第四条 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邯郸市主城区房屋拆迁估价和补偿安置。主城区以外的房屋拆迁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一般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六条拆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拆迁人选择(公益事业用房和租赁房屋的拆迁除外)。
第七条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应当参照同区位、同结构、同类型新建商品房的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状况进行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第八条拆迁住宅楼房按建筑面积1:1进行补偿安置,住宅平房按建筑面积1:1.6进行补偿安置,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1:1进行补偿安置。
第九条 被拆迁房屋划分为四个类别、十个等级(见附件一),按等级及成新计算补偿金额。
被拆迁一等新建住宅房屋的补偿金额按照经过估价机构评估确定的同区位、同结构、同类型新建商品房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其他等次房屋的补偿金额按照成新等因素经评估确定,被拆迁房屋的等次及成新差价每平方米不得超过200元。(见附件二)
第十条 被拆迁非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按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确定补偿金额。
第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为一层临街住宅改为非住宅的,补偿安置按下列标准执行:
有合法的房屋使用性质变更手续的按变更后的建筑面积和使用性质的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安置;没有房屋使用性质变更手续,但在拆迁公告前已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满一年以上的,可在其住宅补偿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补偿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该住宅房屋补偿标准的1.5倍。
第十二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注册性质进行房屋调换,并按照本规定第八、九、十、十三、十四、十五条的规定计算应补偿金额,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结算产权调换差价。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产权调换房屋的区位、成新和结构类型可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金额由估价机构评估确定。(见附件三)
第十四条院落土地给予适当补偿。住宅房屋院落土地单位面积补偿金额按照被拆迁一等新建住宅房屋评估单价的二分之一给予补偿;非住宅房屋的院落土地单位面积补偿金额按非住宅房屋评估单价的二分之一给予补偿;非住宅房屋与住宅房屋共有院落的,按房屋加权平均评估单价的二分之一给予补偿。
院落土地和附属物不实行产权调换。
本规定所称院落土地是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发放给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证上载明的面积扣除房屋占地面积所剩余的土地面积。
第十五条对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房屋的拆迁补偿,房屋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确定。院落土地给予适当补偿。院落面积小于、等于房屋占地面积的,按照房屋加权平均评估单价的二分之一给予补偿;院落面积大于房屋占地面积部分的补偿金额,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按土地使用性质,由土地评估机构按土地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第十六条企业物资设备的拆卸、搬运、安装、破损费用,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三章 “城中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七条本规定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我市主城区内以村民委员会或社区为组织形式的村民(居民)聚集村落。
第十八条城中村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当由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在辖区人民政府指导下制定,经村民(居民)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市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被拆迁的城中村村民(居民)房屋,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按照本规定第二章的有关条款执行。
仅有土地使用权证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补偿安置按以下规定执行:
1、按宅基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宅基地面积的1.6倍进行补偿安置。
2、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前项规定的安置比例计算调换房屋面积,根据第九条和本款第3、4项的规定计算应补偿金额,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差价;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前项规定的补偿比例,根据第九条和本款第3、4项的规定计算货币补偿金额。
3、宅基地上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小于应补偿安置比例的,不足部分每平方米按该区位一等新建住宅房屋的补偿单价减去200元计算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大于应补偿安置比例的,其大于部分的建筑面积不予补偿安置。
4、被拆迁房屋的装饰装修补偿金额由房屋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5、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不再作价重复补偿。
第四章 有关补助
第二十条停产、停业补助费。因产权调换造成停产、停业的,按被拆迁非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助,临街门市房屋每平方米每月补助40元,其他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每月补助30元。
第二十一条搬迁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助,住宅、办公用房每平方米补助10元;生产、仓储、营业用房每平方米补助20元。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付给两次搬迁补助费;选择货币安置的,付给一次搬迁补助费。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补助10元。
第二十三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在过渡期限内,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付给停产停业补助费或临时安置补助费。
新建回迁房屋的过渡期限为:楼房6层及以下的不得超过18 个月,7层至11层的不得超过24 个月,12层及以上的不得超过36 个月。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其停产停业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一次性发给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一次性发给三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
第二十五条空调电讯设施拆装补助费。立式空调每台200元,壁挂式空调每台150元,电话移机费每台88元,有线电视迁移费每户80元。凡实行过渡性安置的,按上述标准付给二次拆装补助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在房屋拆迁中,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应向估价机构如实提供拆迁估价中所必须的资料,协助估价机构进行实地察勘。如不提供相关资料,拒绝评估人员实地察勘,致使房屋评估无法正常进行的,估价机构可以参照同区位同建筑类型被拆除的房屋进行评估。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有关程序申请鉴定。
第二十七条邯郸市主城区是指东至京深高速公路以东3000米、南至马头镇区、西至南水北调主干渠以西1000米、北至黄粱梦镇区所围合的范围。
第二十八条 邯郸市主城区环路及京珠高速公路以内的区域划分为25个区位。(见附件四)
第二十九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物价局、市建设局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将各个区位各类房屋的旧房交易平均价格、商品房的市场平均价格、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和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费用分别公布一次,为评估机构提供评估参考数据。
第三十条邯郸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可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适时对有关补助费用、区位的划分等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十一条拆迁项目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执行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的市场评估价格。拆迁规模较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的市场评估价格。
第三十二条 主城区内市政公用事业拆迁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邯郸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有效期为2008年6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邯建字[2003]3号《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和邯建字[2004]1号《关于住宅改为经营性门市的补偿规定》自2008年5月31日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执行原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和标准,不适用本规定。
附件一
被拆迁房屋的等级划分和重置价格
(一)被拆迁房屋的等级划分
所拆除的房屋建筑按结构分为四类十等。
第一类:平房
一等:
材料上等,标准较高的砖木及砖混结构房屋,这类房屋设计合理,地基有足够的承载能力,承重的梁、板、墙、受力状态强度大、均匀、稳定,屋顶有保温、隔热、防水处理,外部一般有装修处理,内部水泥地面,内墙面抹灰,木结构顶棚吊顶,门窗材质好,内部管线布局合理,设备完善,形成庭院或房屋。
二等:
结构正规,材料较好的砖木、砖混结构房屋,这类房屋设计较合理,地基牢固,承重构件受力均匀、稳定,屋面有隔热防水处理,外墙装修或清水墙,内部水泥地面,内墙面抹灰,门窗材质较好,使用性强的房屋。
三等:
结构简单,材料较差的房屋,这类房屋地基基础承重构件、屋面有不合理之处。外墙清水墙,内部水泥或砖地面,内墙面抹灰,门窗材质较差,使用性较差的房屋。
第二类:二层民用楼房
一等:
材料上等,标准较高,有圈梁,构造柱的砖混结构房屋,这类房屋设计合理,地基有足够的承载能力,承重构件受力状态强度大、均匀、稳定,屋面有保温、隔热、防水处理,正规楼梯,外部一般有装修处理,内部水泥地面,内墙抹灰,门窗材质好,内部管线布局合理,设备完善,花园洋房式房屋。
二等:
结构正规,材料较好,有二道以上正规圈梁,或者少量构造柱的砖木及砖混结构房屋,这类房屋设计较合理,地基牢固,承重构件受力均匀、稳定,屋面有隔热、防水处理,正规楼梯,外墙装修或清水墙,内部水泥地面,内墙面抹灰,门窗材质较好,使用性强的房屋。
三等:
结构简单,材料较差的房屋,这类房屋有简易圈梁或不带圈梁,地基基础,承重构件及屋面有不合理之处。楼梯不正规,外墙清水墙,内部水泥或砖地面,内墙抹灰,门窗材质较差,使用性较差的房屋。
第三类:住宅楼
一等:
主要是砖墙承重的结构,钢筋混凝土执行设计规范,外墙部分贴砖、水刷石,水泥抹面或涂料粉刷,并设有阳台,内外设施齐全的单元式住宅。
二等:
主要是砖墙承重的结构,钢筋混凝土不符合设计规范或后来进行加固,外墙混水墙或清水墙,没有厨房或厕所,上、下水不齐全的单元式住宅。
三等:
无圈梁、构造柱,主要是砖墙承重的结构。外墙清水墙,内墙天棚未抹灰,明线,没有阳台,无厨房或厕所,上、下水不齐全的单元式或非单元式住宅。
第四类:框架结构
一等:
按设计规范设计的框架结构房屋,外墙一般有装修。
(二)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仅供估价机构在评估时参考使用)
类 别 |
房屋等级 |
单价(元/平方米) |
平房 |
一等 |
390 |
二等 |
350 |
三等 |
310 |
民用楼房 |
一等 |
450 |
二等 |
390 |
三等 |
330 |
住宅楼 |
一等 |
580 |
二等 |
510 |
三等 |
440 |
框架结构 |
一等 |
1150 |
被拆迁房屋等级及成新差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房屋类型 |
房屋等级 |
与 一 等 新 建 房 屋 差 价 |
2003年以后 |
2002年-1998年 |
1997年-1993年 |
1992年-1988年 |
1987年以前 |
平房 |
一等 |
0 |
19 |
38 |
57 |
76 |
二等 |
40 |
57 |
74 |
91 |
108 |
三等 |
80 |
95 |
110 |
125 |
140 |
民用楼房 |
一等 |
0 |
22 |
44 |
66 |
88 |
二等 |
60 |
79 |
98 |
117 |
136 |
三等 |
120 |
136 |
152 |
168 |
184 |
住宅楼 |
一等 |
0 |
29 |
58 |
87 |
116 |
二等 |
70 |
95 |
120 |
145 |
170 |
三等 |
140 |
162 |
184 |
200 |
200 |
框架房 |
|
0 |
57 |
114 |
171 |
200 |
附件三
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用参考价格表
一、装饰装修部分
编 号 |
项 目 |
单 位 |
金额(元) |
1 |
外墙面瓷砖 |
平方米 |
60 |
2 |
内墙面瓷砖 |
平方米 |
45 |
3 |
地面马赛克 |
平方米 |
30 |
4 |
地板砖 |
平方米 |
50 |
5 |
水磨石地面 |
平方米 |
45 |
6 |
大理石地面 |
平方米 |
90 |
7 |
花岗岩地面 |
平方米 |
115 |
8 |
木地板 |
平方米 |
170 |
9 |
瓷踢角线 |
米 |
8 |
10 |
木制踢角线 |
米 |
13 |
11 |
外墙水泥面 |
平方米 |
8 |
12 |
普通壁纸 |
平方米 |
15 |
13 |
高级壁纸 |
平方米 |
30 |
14 |
壁布 |
平方米 |
15 |
15 |
高级墙漆 |
平方米 |
20 |
16 |
塑料扣板 |
平方米 |
25 |
编 号 |
项 目 |
单 位 |
金额(元) |
17 |
木制墙裙 |
平方米 |
50 |
18 |
木制包门 |
套 |
250 |
19 |
木制窗套 |
套 |
120 |
20 |
木制灯池 |
平方米 |
120 |
21 |
木制顶线 |
米 |
20 |
22 |
铝合金石膏板吊顶 |
平方米 |
20 |
23 |
石膏线 |
米 |
6 |
24 |
石膏板灯池 |
平方米 |
50 |
25 |
石膏造型 |
个 |
120 |
26 |
玻璃隔断 |
平方米 |
110 |
27 |
木隔断 |
平方 |
120 |
28 |
窗帘盒 |
个 |
40 |
29 |
无框门、窗 |
平方米 |
350 |
30 |
钛合金板 |
平方米 |
270 |
31 |
铝塑板 |
平方米 |
120 |
32 |
护栏 |
平方米 |
80 |
33 |
不锈钢楼梯扶手 |
米 |
130 |
34 |
铝合金门、窗 |
平方米 |
150 |
35 |
塑钢门、窗 |
平方米 |
160 |
注:装修材料价格变动较大时,评估时应参考市场价格适当调整,特殊材料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
二、附属物(构筑物部分)
项 目 |
结 构 |
金 额
(元/平方米) |
说 明 |
厨房、地下室、门洞、厕所 |
砖木、砖混结构 |
150-250 |
建筑材料较好,结构正规,层高2.6米以上 |
砖木、砖混结构 |
60-120 |
建筑材料较好,结构较差,层高2.2米以上 |
简易 |
40-150元/个 |
废旧材料建成或简单搭建的厨房、厕所等 |
三、附属物(室外工程)
项 目 |
单 位 |
补偿费(元) |
砖地面 |
平方米 |
10 |
水泥地面 |
平方米 |
15 |
砖围墙 |
平方米 |
30 |
阅台 |
平方米 |
20 |
四、附属物(房屋拆迁暖气设施 树木移伐)
项 目 |
单 位 |
规 格 |
计 价(元) |
树木 |
胸径 |
5-20公分 |
10-100 |
20公分以上 |
100-150 |
果树 |
胸径 |
10-15公分 |
100-600 |
15公分以上-25公分 |
600-1000 |
25公分以上 |
2000 |
土暖气 |
|
组 |
50 |
附件四
邯郸市主城区环城路及京珠高速公路以内
区位划分表
区位编号 |
区位范围 |
1号区位 |
东至光明大街、西至陵西大街
南至陵园路、 北至丛台路 |
2号区位 |
东至滏东大街、西至光明大街
南至陵园路、 北至丛台路 |
3号区位 |
东至东环路、西至滏东大街
南至雪驰路、 北至丛台路 |
4号区位 |
东至京珠高速、西至东环路
南至陵园路、 北至丛台路 |
5号区位 |
东至光明大街、西至陵西大街
南至丛台路、 北至联纺路 |
6号区位 |
东至滏东大街、西至光明大街
南至丛台路、 北至联纺路 |
7号区位 |
东至东环路、西至滏东大街
南至丛台路、 北至联纺路 |
8号区位 |
东至京珠高速、西至东环路
南至丛台路、 北至邯临公路 |
区位编号 |
区位范围 |
9号区位 |
东至光明大街、西至京广铁路
南至联纺路、北至果园路 |
10号区位 |
东至东环路、西至光明大街
南至联纺路、北至果园路 |
11号区位 |
东至滏阳河、西至京广铁路
南至果园路、北至北环路 |
12号区位 |
东至东环路、西至滏阳河
南至果园路、北至北环路 |
13号区位 |
东至光明大街、西至陵西大街
南至渚河路、北至陵园路 |
14号区位 |
东至滏东大街、西至光明大街
南至渚河路、 北至陵园路 |
15号区位 |
东至京珠高速、西至滏东大街
南至支漳河、北至雪驰路 |
16号区位 |
东至中华大街、西至京广铁路
南至南环路、北至渚河路 |
17号区位 |
东至东环路、西至中华大街
南至南环路、北至渚河路 |
18号区位 |
东至陵西大街、西至铁西大街
南至渚河路、 北至陵园路 |
区位编号 |
区位范围 |
19号区位 |
东至陵西大街、西至铁西大街
南至陵园路、 北至丛台路 |
20号区位 |
东至陵西大街、西至铁西大街
南至丛台路、 北至联纺路 |
21号区位 |
东至京广铁路、西至西环路
南至联纺路、北至北环路 |
22号区位 |
东至铁西大街、西至前进大街
南至复兴路、北至联纺路 |
23号区位 |
东至前进大街、西至西环路
南至复兴路、北至联纺路 |
24号区位 |
东至京广铁路、西至邯长铁路
南至邯长铁路、北至复兴路 |
25号区位 |
东至京广铁路、西至西环路
南至南环路、北至邯长铁路 |
注:
1、相邻区位中间道路两侧的非住宅房屋,在市场评估时可按相同区位综合考虑。
2、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时,如在同区位找不到可比房屋时,可以找价位相对高的相邻区位的房屋进行比价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