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谈到,目前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工作无论从委托程序、社会审计组织资质把关,还是委托审计质量、监管措施等等,都存在不规范的地方。这些正是本《办法》所要规范的内容。简言之,本《办法》规范的内容就是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工作,具体包括提出委托审计项目建议、审核受托人资质、审核审计费用、监督委托过程、检查审计质量、协调处理有关问题等(《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该《办法》还明确,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委托审计管理工作职责的具体内容(《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明确:“列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办理委托审计事项,适用本办法”。不难看出,只要列入交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这些项目如果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就要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办理。
- 所有的交通建设项目是否都要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审计?
目前,不是所有的交通建设项目都要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审计。2000年,部从加强行业管理和强化内部监管的角度出发,制定了《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交审发[2000]64号),明确规定“交通建设项目必须接受审计监督”、“建设项目未经审计,不得付清工程尾款,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得报批竣工决算”。但目前,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力量还远远不能满足建设项目审计任务的需求,需要借助社会审计组织的力量来完成审计工作。
至于哪些建设项目可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审计,本《办法》明确了两个条件:
一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来安排(《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按照不重复审计的原则,在国家审计没有安排审计计划且内部审计又没有力量安排审计的情况下,可以实施委托审计。
二是拟实施委托审计的项目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办法》第十五条),即某个建设项目有审计需求时,其管辖的审计部门可以根据自身工作提出实施委托审计的建议,但能否办理委托审计,还需要单位领导审批同意。这两点很重要,否则,就会出现随意委托的问题。
《办法》第三条明确,委托审计的业务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前期审计、期间审计、竣工决算审计以及全过程跟踪审计。这些业务是根据建设项目的建设过程来确定的,每一个过程都可以实施委托审计。
- 怎么理解《办法》中关于“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的内容?
《办法》第四条中规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包括审计部门或其他办理委托审计事项的部门”。其中明确了归口管理部门除了审计部门外,还有“其他办理委托审计事项的部门”。
前者很好理解,对建设项目委托审计工作履行管理职能,这是审计部门的职责。对设立了审计部门的单位来说,根据职责分工,审计部门理所当然成为委托审计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至于后者,主要是考虑到目前有一些交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受机构编制的限制,没有设置独立的审计部门,而把审计职能放在其他部门(如财务、监察等),其日常审计工作由其他部门代为行使。在这种情况下,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工作应由代行审计职责的部门归口管理。因此,《办法》明确归口管理部门还包括“其他办理委托审计事项的部门”。
- 哪些项目的委托审计业务要采取招投标委托方式?依据是什么?
建设项目委托审计以及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受托人是一项新的业务工作,虽已有不少单位在尝试,但国家有关部门尚未制定相应的制度,没有现成的依据可循。在起草和修改过程中,我们查找了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也没有涉及建设项目审计业务招投标方面的标准。
《办法》第九条第四款对实行招标的委托审计业务规定了三个标准,即项目概算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估算审计基本费用在20万元以上和其他依法需要实行招标的。
规定这三个标准,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一是参照了部分省审计厅制定的有关制度;二是参照了部分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同类制度;三是考虑委托审计费用要与招投标工作相适应。实行招投标委托的目的就是要在保证审计质量的前提下,尽量降低与委托审计有关的费用。这些费用包括审计费用和招标费用。如果一项审计业务需要支付的审计费用较低,比如不足10万元,但要按规范的程序、要求进行招标,则耗用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会使招投标失去存在的意义。我们认为,审计费用过低的委托审计业务并不适宜招标。 此外,《办法》还规定,采取招投标委托方式确定受托人的,委托审计招投标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和法规。
- 《办法》中对受托人的注册资本、年度业务收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造价师)人数提出了相对高一些的要求,主要考虑了哪些因素?
《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针对一般委托审计业务、采取招投标方式的委托审计业务和涉及工程造价审计(审核)业务,分别规定了受托人应符合的具体条件。主要考虑了以下几点:一是审计(审核)本身存在风险,从事审计(审核)的主体应具有承担相应业务可能导致的审计风险的能力;二是交通建设项目关系国计民生,受社会广泛关注,对其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的审计(审核)结果同样备受关注,客观上需要选择审计质量高、服务优、信誉好、规模相对大的社会审计组织;三是交通建设项目的委托审计费用一般较高,与此对应的审计质量要求也较高,不具备一定规模的社会审计组织达不到审计要求。因此,从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委托审计管理工作、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的角度出发,本办法要求受托人的条件相对设立社会审计组织的条件高一些是必要的,也是符合实际的。
同时,《办法》第十三条还规定,凡是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社会审计组织,委托人不得委托其实施审计:1、不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2、受到审计、财政、监察、税务、工商、证券监管、银行监管等有关部门查处且尚未解除从业限制的;3、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到从业限制的。
规定上述限制性条款,其目的就是要确保社会审计组织符合资质,具备能力,从源头上把好准入关。
- 对存在问题的受托社会审计组织及参与委托审计的管理人员,有哪些制约措施?
针对现实中对委托审计参与者缺乏必要的约束措施的问题,《办法》分五条设定了相应的约束条款。其中对存在不同问题的社会审计组织,规定交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在系统内部予以通报,并在一定期限不得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对委托人不按本《办法》规定实施委托审计的,规定上级委托审计归口管理部门应责令其改正(第二十五条)。对参与委托审计管理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要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办法》的制定颁发,充分表明了交通部对交通建设资金安全和效益监管等工作的高度重视,同时也表明了交通部对行业审计工作的高度重视。各单位一定要提高对实施《办法》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搞好《办法》的学习、宣传与贯彻工作,力求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掌握《办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把《办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到位,并在抓落实、见成效上下工夫。为做好《办法》的实施工作,部审计办已将《办法》的培训作为今年交通行业审计人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并拟对行业实施《办法》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我们相信,《办法》的颁布实施一定将对规范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工作、提高委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起到积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