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廉政监督,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扎实开展,进一步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投标重要环节纪检监察现场监督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是指省管高速公路建设、养护、专项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和大宗采购、科研、审计等项目,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和招标代理比选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是局监察部门对招投标项目的招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在实施招投标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政纪律情况的监督。
第四条 监督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严格执纪,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秩序。
第二章 监督的实施主体和职责
第五条 监督的实施主体为招标单位的同级监察部门。上级监察部门对下级单位的招投标工作有指导监督职能。
第六条 监督职责。
(1)对资格预审公告发布、资格预审文件发售、递交、摘录、评审,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发售、递交、开标、清标、评标、中标等重点环节和关键程序进行全程监督。
(2)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向主管部门提出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
(3)受理投诉和举报,认真核实和查处违规违纪问题。
(4)对上一级监察部门报告招标工作情况,沟通联系。
第三章 监督的内容
第七条 对招标人的监督。
重点监督招标人是否依据主管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招标文件是否含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招标公告的发布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招标人是否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了审查。
第八条 对资格预审的监督。
(1)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自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起,至接收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14个日历日。
(3)按规定截止时间终止接收资格预审文件。
第九条 对抽签确定合同段的监督
(1)重点监督投标人是否按照规定时间参加合同段抽签会议。
(2)抽签结果由监督部门及公证机关现场密封,由公证机关保存。
(3)按照规定发售招标文件。
第十条 对投标阶段的监督。
重点监督是否当场检查每个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是否按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终止投标文件的接收。
第十一条 对开标环节的监督。
重点监督拟定的开标程序是否合法、公开、公平、公正。
(1)自始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接收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主体工程不得少于28日历日,其他工程不得少于20日历日。
(2)开标时间与接收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要相同,开标地点与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要一致。
(3)按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终止接收招标文件,要当场查验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4)应公开唱标。
(5)唱标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允许投标人当场提出异议。
(6)递交的投标文件正本开封后,由监察部门的监督人员加盖监督章。
第十二条 对清标阶段的监督。
(1)按照有关规定成立清标工作组。
(2)所有参与清标的人员要进行全封闭管理。
(3)封闭现场不允许其他人员进入。
(4)清标工作人员分工要进行登记。
(5)清标场所工作人员的通讯工具要进行集中管理。
(6)清标工作人员要坚持集体工作制度(即同时进入和离开清标室)
(7)清标室房门要实行双锁联管制(即由监察人员与清标人员各负责一把门锁)
(8)清标期间,非清标工作人员不得在清标工作现场讲述与清标相关内容。
(9)清标场所要符合保密性要求,不允许在招标代理机构办公区域进行清标。
第十三条 对评标工作的监督。
(1)评标专家要持证评标。
(2)评标委员会人员构成要科学合理,人员数量要与评标工作量相适应。
(3)由交通运输部专家库抽取的专家评标时,按规定管理接待,除负责抽取专家人员外,不允许其他人与专家单独接触。
(4)对评标专家,要进行具体分工情况登记。
(5)评标工作人员要坚持集体工作制度(即同时进入和离开评标室)。
(6)评标室房门要实行双锁联管制(即由监察人员与评标人员分别负责一把门锁)。
(7)评标场所要符合保密性要求,不允许在招标代理机构办公区域范围内进行评标。
第十四条 对评标结果的监督。
(1)公示内容、方式应符合要求。
(2)公示期为7个日历日。
第十五条 建立“一标一档案”制度。
(1)清标开始前,招标代理机构将投标单位名单、清标人员名单等有关资料提供给局纪检监察室。
(2)评标结束时,招标代理机构向局纪检监察室报送《评标报告》。
第四章 监督的方式
第十六条 监督的方式采取全方位多渠道全程跟踪、现场查看,与招标投标人座谈了解、通讯沟通等多种形式。
第五章 监督的程序
第十七条 招标人在招标工作开始前将《招标文件》送达监察部门备查。在开标的三个工作日前,向监察部门报送《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集团)招标项目情况申请监督书》。监察部门向上一级监察部门报告本次招标情况。
第十八条 局纪检监察室对报送的招投标项目相关材料予以审查,随时对招投标活动的重要环节进行检查,根据群众举报和投诉情况组织调查。不符合招标要求的,监察部门随时作出停止招标决定或者提出廉政监督建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招标人在实施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党纪、政纪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进行处理:
(1)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2)招标人设定违反有关规定的投标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内容,以不合理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3)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串通的。
(4)收受投标人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贿赂或者有其他不廉洁行为的。
(5)以打招呼、批条子等非组织形式影响、干预招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1)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材料的。
(2)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和情况的。
(3)拒绝就监督过程中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4)拒不执行监督检查决定和监察建议,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 监督人员纪律
第二十一条 参加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人员要遵守以下纪律。
(1)熟悉和掌握与招投标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2)严格要求自己,带头执行廉政工作有关规定,局系统内除本项目评委会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收受招标代理机构和承包商的任何费用。
(3)监督人员只负责监督,不得参与清标、评标或表决。
(4)认真履行职责,遵守监督纪律,保守机密。对违反招投标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对有违纪行为的要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5)不准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对招标代理机构比选的监督内容及程序适合于以上各条款。
第二十三条 对有关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投诉举报的处理,依照信访调查程序进行。对有关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中违法违纪违规案件的查处,依照案件检查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局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