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科计函〔2011〕15号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申报2011年度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配套资金的通知
各设区市科技局、有关单位:
为推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鼓励本省境内企事业单位更多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省科技厅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给与配套资金支持,现将2011年度国家配套资金项目申报和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请配套条件
1、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期间,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实际到位资金分别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其他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国家政策性补贴项目除外),实际到位国家资金分别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
2、项目承担单位是河北省境内注册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及其他单位;
3、项目执行情况良好、符合任务合同要求。
二、申请材料
1、国家科技项目配套资金申请书;
2、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下达经费)的批文或项目合同任务书的复印件;
3、到位资金证明材料(拨款通知单或相关拨款文件复印件、到款凭证复印件);
4、国家要求地方政府配套的相关文件。
已经根据冀科计函〔2010〕28号文在2010年度申请配套的2010年4月至2010年8月期间资金到位的项目,如果此后没有新资金到位,不用再提交申请材料;此后又有新资金到位,只需提交新资金到位证明材料,不用再提交《国家科技项目配套资金申请书》。
三、受理程序
项目申请采取网上申报与书面申报并行的方式,实行归口管理、逐级申报,科技厅不受理单位或个人的直接申报。具体程序为:
1、申请者填写《国家科技项目配套资金申请书》,并通过科技厅网站“河北省科技项目网上管理中心”上传。书面申请材料由项目承担单位报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归口管理部门在“河北省科技项目网上管理中心”进行初审,将通过初审的项目汇总表导出,打印一式两份加盖单位计划管理章,连同书面申请材料按照省科技厅相关处室业务职责分别报送到计划财务处和相关处室各一份;
3、省科技厅相关处室、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后,将通过项目清单送计划财务处汇总。计划财务处进行核查,统筹平衡,提出配套资金分配方案,提交厅长办公会审定;
4、给予配套资金的项目按照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程序下达项目计划。
四、项目管理
1、项目承担单位与省科技厅签订《国家配套资金项目任务合同书》。配套资金必须用于所配套项目的研发活动,资金使用应遵守省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单独核算,接受监督检查。
2、省配套资金资助项目,其主研人不列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查重。
3、项目承担单位向国家报送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时,应同时报送省科技厅项目主管处室、单位。
4、配套资金项目在国家组织验收时,需邀请省科技厅项目主管处室、单位参加。项目通过国家验收后视为通过省级配套资金验收,不再单独组织验收。
5、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将以下书面材料经归口管理部门报省科技厅项目主管处室、单位备案:
(1)国家科技项目验收全套材料。
(2)配套资金审计报告或决算报告。省科技厅配套资金总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由省科技厅指定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配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省科技厅配套资金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项目配套资金决算报告,决算报告的编制人、财务部门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均需在决算报告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国家配套资金项目验收信息表。
《国家配套资金项目验收信息表》电子文档需同时通过省科技厅网站“河北省科技项目网上管理中心”上传,省科技厅项目主管处室、单位将电子文档导入厅内网“科技计划管理系统”后,省配套资金项目结题。
六、申报截止时间:2011年4月15日。
请有关部门接此通知后,抓紧做好项目的组织及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将申报材料送达省科技厅相关处室、单位,过期不再受理。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